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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 (记者 马元月 许晨辉)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具体失业保险费率整体上调1个百分点。调整失业保险费率,不利于减低企业和个人开销,增进低收入平稳。
通报明确提出,将失业保险费率代行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到2%,单位和个人缴付的明确比例由各省区市政府确认,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的费率应该统一。通报拒绝,各地减少失业保险费率要坚决“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充分考虑提升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增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缴纳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严肃测算,研究制订减少失业保险费率的明确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继续执行。各地要抓住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域减少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尽快的组织实行。失业保险是通过法律强迫实施,由社会集中于创建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低收入而丧失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获取一定时期资金协助及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1986年,我国开始创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此次失业保险费率总体上减少1个百分点,许可省级政府确认单位和个人的明确费率,是完备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一项最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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